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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网站的品牌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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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获悉这样的一件事情:2月4日,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八佰拜称遭遇侵权,并准备之法院解决,打开网页http://www.800buy.org 一看,有意思的事出现了:也是一家礼品网站,几乎与八佰拜一样的风格,若不是获知在先,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了解,这个以ORG为域名的“八百拜”网站是一家厦门礼品公司创办的,与“八佰拜”仅一“百”字之差,而且工商营业执照、ICP备案证一应俱全。对此,八佰拜市场总监张萌反映,这个以ORG为域名的网站“八百拜”所使用的“大眼睛800buy”标识,就是八佰拜早已在2000年注册时使用过的800buy标识,而该标识已经在2003年停用。“八百拜”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一栏的企业介绍中,完全照抄了八佰拜相同栏目的内容。除此之外,他们完全照搬的还有“八佰拜”网站的各种品牌LOGO标识,尽管这个冒名的“八百拜”有些内容点击不开,但已经使该网站访客已达1万1千多。目前八佰拜已明确表示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尤其是知名网站的受侵害引起了用户和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家国内知名的时尚礼品网站,网站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而对网站域名包括网站标识和内容的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电子商务的一个品牌,更多的是对网络服务的质量和网络交易安全性及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也使整个电子商务业界的交易面临困境和信任危机。电子商务网站“八佰拜”与“八百拜”到底孰是孰非?“八百拜”是否侵害“八佰拜”的商标权?这是否是一种正常的网络竞争行为,等等问题就成为众多网络经营者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些都属于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电子商务领域中新的应用问题。
首先,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其保护领域同样适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这种特殊商品,看似一字之差的“八百拜”,可以确定的是,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也就是说,此“八百拜”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知名网站八佰拜的模仿和近似,足以造成相关网络用户的误认,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即模仿者如有上述行为,其主观恶意性不言自明,“八百拜”以与电子商务著名网站“八佰拜”相似的名称,近似的风格,及同样的标识,进行的相同的礼品经营的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确立了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则,在网络世界的电子商务中,各个经营主体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规则。采用欺诈、假冒等不正当手段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不但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止和制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四项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1、假冒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同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通过或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其中对“商品”的模仿也包括服务。所以,对计算机网络上服务的假冒和虚假表示行为,也同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八百拜”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八佰拜”的同时,也是对网络市场公平信用的秩序的侵害,也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网络上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独有偶,与“八百拜”一字之差的模仿不同的是,还有近乎一字不差的模仿。据新快报讯报道,不久前刚刚举行发布会宣称要打造行业搜索门户的慧聪公司闹出了笑话。刚刚推出的“买卖通”和“资讯通”两款产品昨天遭到网民置疑,据知情人士称,慧聪的资讯通中“服务条款”内容以及买卖通中“会员档案”的内容结构格式都可能抄袭了阿里巴巴“贸易通”和“诚信通”的相关内容。阿里巴巴表示,将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慧聪方面则否认了这一说法,称其并未抄袭,其产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但无可否认的是,甚至连“受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明显的字样也出现在慧聪资讯通的页面上。试问一个总部位于北京的公司,怎么会受其他城市区法院的管辖。昨天下午,慧聪发现其页面存在明显错误后,立即进行了修改。但阿里巴巴方面表示,这样做已经无法掩饰其抄袭行为,他们已经对慧聪这一行为进行了法律公证。阿里巴巴公司法务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刚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尽管阿里巴巴的一些产品曾经被业界许多公司模仿,但是象这种照单全搬,连“贸易通”名字和受理法院地点也完全照搬的事还是第一次碰到。
网页的独特性和名称的特定性是网站在网络信息中的显著区别之一,尤其是电子商务在虚拟网络上通过数据传递交易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对这种标志的保护显得重要。阿里巴巴网站对其设计的文字和图形组成的主页设计风格是享有著作权的,其显著的设计风格的作品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阿里巴巴对其设计的独创性的主页具有完全的权利,同样作为阿里巴巴所推出的“贸易通”和“诚信通”及其相关内容,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不会因其是数字化的作品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其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依法受保护,而慧聪的“买卖通”和“资讯通”如果确实是名称简单的模仿,和内容的简单复制行为,可以认定是侵犯著作权人的传播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都体现了著作权法对网站的版式设计及文字内容的保护。
在社会生活中,尤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民事主体的权利尤其是知名的品牌网站可能会受到许多不法侵害,受侵害的主体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是明确的,保护发展中的网络事业中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规则,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网站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消息中提到ICP登记证书的问题,ICP证书是由各地通信管理局发放的,确定了各网站合法经营的权利,主要审查经营者资格的合法性,ISP提供者资格的合法性,及网站安全合法运行的稳定性,对网站的名称及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如果要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等特殊信息服务的网站,相应的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如果要获得网站名称上的保护,须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名称备案登记,注册红盾315电子标识,才可以保护网站名称的合法权利。所以取得ICP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对网站名称有当然的合法使用权,也不意味着网站的名称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更新:5月16日 点击次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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