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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特点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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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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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制订采用了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电子签名法常用的立法技巧。总体来看,具有三个共性的特点:

  一是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因为商务活动的绝大多数法律问题在传统法律中已经解决,电子签名法只要解决因商务活动信息载体的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只要采用“功能等同”的办法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因为电子商务的显著优势,就在于利用不受国界限制的全球性互联网络方便地进行网上交易,这就必然要求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应当是国际统一的。三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即法律只规定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至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一标准,法律不作规定。

  从法律条文内容来看,它还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引导性。法律对于交易活动是否使用电子签名、使用电子签名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并未作强制性规定。二是开放性。法律条文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但又不局限于电子商务。三是原则性。法律对一些条件的设置只作了原则性的要求,并未作出具体化的规定,给执行部门留出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这部《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明确了有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签名人身份识别、签署认可、电子文件证据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上述规定还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解决了以往电子认证服务无法律依据、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同时,上述规定还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为责任纠纷的评判确立了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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