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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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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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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所进行的判断,为了确认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有必要给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机会,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则法庭应当准许。当然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一样,这里也有例外,如果鉴定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也可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由于法律对鉴定人资格有特定要求,没有鉴定资格者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因此,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首先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鉴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要件,即必须具备相关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由于鉴定结论体现的是个人的判断,容易受到利害关系的左右,因此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鉴定人与案件的当事人和案件之间不能存在利害关系,如果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就应当回避,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对这些情况,法庭亦应予以核实。另外,法庭对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一是要告知鉴定人有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二是要告知故意做虚假说明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伪造证据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与证人出庭作证一样。人民法院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目的在于促使鉴定人严肃对待自己的诉讼义务,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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