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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后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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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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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奴”可以索要休息权

  【案例】自2009年元月1日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以来,梁萍基本上就没有休息过,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6+1,白加黑,8+X”、“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意思是一周工作六天加一天,白天加黑夜,每天工作八小时加X小时,周六一定不休息,周日不一定休息。长此以往,不仅已经导致丈夫、孩子、父母怨她、朋友怪她,其身体也越来越差。可她担心失去工作,却一直敢怒不敢言。

  【点评】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为保证以上规定得以实施,该法第九十条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为此,像梁萍之类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且公司不得打击报复。

  “上班奴”有权享有加倍工资

  【案例】王萍所在的公司虽然只有20名员工,但对大家来说,加班加点简直就是家常便饭,甚至常常白天黑夜连轴转。可就加班工资而言,公司却以创业之初、资金不足、条件有限等等为由,“希望大家理解、谅解、支持”,“日后公司发展了,绝对忘不了大家,也决不会亏待大家”。渐渐地,一些人便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认为加班是自己的义务、责任,公司能给些加班补助,那是额外的“恩惠”。

  【点评】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劳动报酬,包括加班工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当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150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71.70元,小时工资约为8.96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8.96元×300%×8小时=215.04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8.96×200%×16小时=286.72元。无论用人单位出于何种原因未能兑现,劳动者均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起诉讼,且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班奴”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2009年10月1日,郭娟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因其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双方约定,如果郭娟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不久,由于另一员工遭遇车祸死亡,公司见只要郭娟勤快,完全可以完成本应由两个人完成的工作量,遂没有决定再招人,而是动不动让郭娟加班。使得郭娟每天、节假日加班,几乎成了常事。郭娟为此虽早想辞职,但担心支付违约金,自认为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点评】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分为两大类:一是提前通知的解除。即只需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无条件解除。即只要具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故不适用提前通知的解除。但由于公司长期强迫郭娟加班,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严重损害了郭娟权益,即符合第(四)条之情形,故郭娟有权行使随时解除权,且不受任何追究。[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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