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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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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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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1)因一方违约致使履行合同必备的物质条件灭失或者严重破坏,无法替代或者修复的;(2)技术合同标的的项目或者技术因违背科学规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的。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按照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指引: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
27.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商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1)因一方违约致使履行合同必备的物质条件灭失或者严重破坏。无法替代或者修复的;
(2)技术合同标的的项目或者技术因违背科学规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的;
2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按照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29.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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