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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资产已重组既往债务要承担 上海讨债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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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道口店给付北京腾源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7798.40元。

原告腾源达公司作为被告超市发公司的常年供货商,向被告供应各类调味品,但在供货过程中,被告拖欠了部分调味品货款,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供货期间,被告原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超市,上海讨债公司后根据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及增资出资协议,变更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已领取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所供货物后,出具了直配进货单,能够证明双方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该买卖关系系双方自愿成立,且内容与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其他经济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

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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