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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已处理坏账损失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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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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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通化县税务机关在对某乡镇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1999年7月收到一笔以前年度的坏账损失8700元,财务人员认为该笔坏账已于1998年报税务机关批准,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于是就做了冲销应收账款处理。税务人员指出企业的做法违反了税收规定,同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罚款处理。企业对受到处罚表示不能接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1998年经税务机关批准,扣除了坏账损失是符合规定的,但1999年收回时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直接冲销应收账款实际上是偷逃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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