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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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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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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形成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和内容合法以及证据的运用合法等要求。上海讨债公司具体而言,法官应依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如下规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证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之一,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证据还必须符合法律对其形式的特殊要求,如书面证人证言必须由证人签名盖章等。(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即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是否存在于证据的形成过程及证据的提供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简而言之,该规范是从证据的取得程序角度来界定证据是否合法,这就促使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者特别是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的证据收集程序,否则证据证明力无法得到认定,这在行政诉讼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3)是否具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它违法情形,即证据的取得、内容、形式、运用等方面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隐私权等。此处的“影响证据效力”主要是指对证据有无的影响和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影响。这一规范是概括性的规定,可由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可采性的审查判断。只有满足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根据上述规范要求尽可能全面细致地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0年4月4日)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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