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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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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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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数人之家庭不能直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可以采取个人出资的形式。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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