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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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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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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在进行开发利用并将结果用于商业用途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是昨天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的。

  对当前广州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够深、共享难”等突出问题,《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采集的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应当无偿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不愿将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无偿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或者超越职能需要使用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依职能采集,一个数据唯一来源,谁采集、谁更新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只能由公安局采集(依职能),其他部门不能再对其采集,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添加(如民政部门依职能采集添加“婚姻状况”),公安局采集的信息只能由公安局负责更新。

  而对于公民信息的采集之后,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草案》中亦有明确规定侵犯个人隐私罚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开发利用并将结果用于商业用途时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要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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