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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缘何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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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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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找欠债人索要欠债,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债主在索债时,却与欠债人发生口角后又动起了拳脚,结果将欠债人打成重伤并致其死亡。9月9日,备受关注的周凯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凯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菊花、冷军、冷民(均为化名)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719万元。
  9月9日上午一大早,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大厅里早已座无虚席,一起因债主索要欠债而导致欠债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即将在这里作出一审宣判。在法庭上,周凯林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根据公诉机关公诉:今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凯林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冷某发生拉扯,周凯林用拳头殴打冷某的下颚,又用脚将冷某踢倒在地并踩踏其胸部,致使冷某下颚骨多发性骨折并且九根肋骨断裂。今年3月5日凌晨,冷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凯林以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菊花提出总计70.0002万元的赔偿请求。

  11时左右,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凯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凯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之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719万元。

  被告人周凯林在法庭上辩称:2007年,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冷某,后来,彼此就成了朋友。有一次,冷某称自己在武宁办了个农场,需要借钱。从2008年到2009年间,他先后借给冷某大约70余万元,至今一分钱都没有还给他。

  在案发前两天,周凯林曾经打电话给冷某,催要这几笔欠款。2月6日10时左右,因为快过年了,朋友天天催他还钱,周凯林就催冷某赶紧还钱,而冷某却说没有钱还。于是,周凯林感到很生气,别人天天逼自己还钱,而冷某不但不还钱,还对他这样说话,头脑一热,就动手打了冷某。冷某倒地后,周凯林还在冷某的肚子上踩了几脚,大约打了五六分钟。

  法院认定,被害人冷某曾到被告人周凯林开设的卫生服务站看过病,两人开始交往。后来,冷某称自己正在武宁搞开发,需要资金,周凯林答应帮忙借钱。至今年年初,冷某欠周凯林57万元左右。因大部分钱是从别人处转借来的,周凯林在别人找自己索债时,自己就找冷某索债。今年2月6日10时许,冷某应约来到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与周凯林商议经济债务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当日11时许,周凯林与冷某走出服务站,要求冷某即刻想办法归还所欠的款项,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周凯林用拳头殴打冷某下颚,又用脚将冷某踢倒在地,并踩踏冷某的胸部,致使冷某口鼻流血不能动弹。3月5日凌晨,冷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冷某下颚骨多发性骨折并九根肋骨断裂,系受到巨大钝性暴力致使胸腹部损伤合并多器官衰竭、感染性休克死亡。
 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媒体公布,由南海检察院建议并督促起诉的佛山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最终尘埃落定。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偷排废水、废渣的苏某等3人向丹灶镇政府赔偿损失102万多元,产生废水、废渣的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件的真正意义在于对公益诉讼进行的探索和尝试。在中国,公益诉讼的氛围不是很浓厚,除了个别较真儿的法律工作者外,大众对公益诉讼更是敬而远之。

  厌讼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圣人曰:吾尤人也,必使人无讼乎。宋代戒讼诗云:“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陪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受此影响,纠纷当事人想到的不是诉诸司法,而是避免官司。一忍万事休是其概括,诉讼是不得已的选择。在传统文化中,到法院起诉别人,就是搅乱社会、与人为敌的行为,被视为无事生非,欠缺守护中庸、平和的基本德性,是粗鲁和缺乏教养的表现。而且主流意识形态对诉讼也一直采取压制和排挤的态度。这样,兴诉者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心理压力。[page]

  而在公益诉讼发源地的美国,纠纷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诉讼,他们选择诉讼是使自己能够在与对手的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也是在“诉讼爆炸”的美国,大量案件能够和解,无须审判,而中国案件总量不大,法院审判压力却比较大的原因之一。当下的司法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那些潜在的愿为公益献身者的冲动。为车票涨价、为公厕收费起诉的人赢了官司(甚至未必能赢),输了时间、精力、金钱。

  西方的公益诉讼形式主要有:集团诉讼、告发人诉讼和实验案件,后者的目的是确定与不特定人有关的重要法律原则,针对的是有可能发生的案件。对于集团诉讼,我国民事诉讼中并非没有与之相关的诉讼制度,立法的重点不是提出公益诉讼这一概念,而是如何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使得因损害公益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更大的积极性提起诉讼。

  告发人诉讼是许可个人代表政府起诉不法行为人的诉讼形式,作为奖励,告发人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或者处罚金额。如美国1986年《错误索赔法》规定,告发人最高可以获得30%的分配份额。告发人诉讼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并与其法律文化相适应。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3条规定:凡自由民除受国家之法律或其所属贵族之法律裁判外,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由是,不仅国王征用、征税等行政权受到制约,《自由大宪章》也成为普通法系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滥觞。该理念之下,政府剥夺公民财产、自由的行为,必须预先经过司法程序。这样,在英美国家告发人以政府的名义起诉不法行为人,就有了其法律文化基础。

  传统中国以权力为中心,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权自身。传统中国人期盼的不是建立公正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而是“明君”和“清官”。“明君”制定良法,“清官”严格适法。故此,中国的法律适用模式和大陆法系有较大的相似性,司法过程都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的实现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建立了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将行政机关置于人大和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之下,而且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不过,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较多强调行政执法的高效性。这样,通过预先审查并决定行政行为应否采取的告发人诉讼,在中国现阶段不仅没有法律文化基础,也无法获得现行制度支持。

  授予不特定个人公益诉讼提起权的理由,也许是诉权主体多元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益保护的机会。必须注意,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权利设定,既没有规定诉讼提起义务,也没有设计起诉激励措施,这必然会使学者们的善良愿望付诸东流。社会心理学概括的、对人类普遍适用的责任分散机制,会使诉权享有人对启动公益诉讼相互推诿。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中庸、无为的因素,将会进一步加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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