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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权”、“法”同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20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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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无疑有利于加强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知,有利于各部门在领导权力的支持下,顺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治工作。

  然而,说到底,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没能跳出“权治”的窠臼。单纯一个领导负责制,显然无法从根本上保障生产安全。因此,笔者以为,在推行领导负责制,加强“权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之时,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和运用“法治”,且要尽量做到“权治”与“法治”的兼施并用,实现综合治理。

  首先,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要落实彻底、提前问责。必须注意一个根本的事实,即在安全生产事务中,我们不缺监管部门,不缺负责任的领导,甚至不缺法律法规,缺的只是监管部门认真负责的勇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以及法律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在很多时候,“权治”和“法治”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特别是权力对法律的干扰,所致使的法律执行不力,安全检查不能顺利实施,安全隐患不能如期整改,成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关键原因。所以,负责要在事前落实,不能等到事故发生后,才进行运动式的检查、暴风式的处理、亡羊补牢式的问责,那已经晚了。功夫要下到打基础上,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减少监管的阻力,提高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勇气和能力、减少“执行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的发生,唯有如此,领导负责制才会发挥应有作用。

  其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要依法而行、与法同行,避免权力独舞。社会主义社会,各项事务包括各项政务,依法而治是根本,“法治”是要义所在,终端目标。因此,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本身就应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制度,而不是单纯的领导权威、权力命令。领导负责,要做到以法律为依托、以制度为基础,依法管理、依规治理,权法同治。

  因此,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能否将责任落实在事前,能否将“权治”和“法治”的关系理顺,综合起来,配合运用,显然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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