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安监[2005]3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下同)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含进出口经营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指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单位(含个人)。
第三条 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凡在我市现已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遵循“单位申请、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单位)的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凡我市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当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设施,其结构、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消防及防雷设施等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第三章 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
安全责任制、仓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制度、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五)仓库管理和搬运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与市供销总社签定的
安全责任书及供销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销售点周边情况示意图;
第九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印制、两级颁证、分级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每月5日前必须向市安监局上报上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证申请表及花名册,完善备案程序。
审批发放的相关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格式,各颁证机关可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分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单独存放所销售的烟花爆竹,配齐消防器材,张贴醒目的安全标志;
(二)主要负责人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三)烟花爆竹存放量由安监部门核定,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供销社核定;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五)保证具备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六)与区县供销社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及与批发单位签定的供销合同;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分别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和搬运人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保证具备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自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不能从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跨区域销售;严禁销售礼花弹、拉炮、摔炮、砸炮和打火纸等危险品种。
第十九条 从市外购买烟花爆竹的运输由市公安局核准办理准运手续;凡在我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加贴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印制的监封条;每支烟花或每封鞭炮,必须粘贴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印制的防伪标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当撤消已经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一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名单。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二)接到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有第十五条所列情节的;
(四)有第十六条所列情节的;
(五)有第十七条所列情节的;
(六)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17日印发的《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渝安监〔2005〕17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5.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7.补正、受理、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告)知书的填写说明
附件1: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销 售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请销售许可证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单位的名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
“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销售方式”一栏中,如果申请单位是从事批发业务的,请在“□”中划“√”;如果申请单位是从事零售业务的,请在“□”中划“√”。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单位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销售额”、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单位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
│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经济类型 │ │注册资本│万元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单位网址 │ │电子信箱│ │
├─────┼──────────┼────┼───────────┤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
├─────┼──────────┴────┴───────────┤
│ 登记机关 │ │
├─────┼─────┬────┬────┬──────┬────┤
│ 从业人员 │人 │技术人员│人 │专 职 安 全 │人 │
│ │ │ │ │管 理 人 员 │ │
├─────┼─────┼────┼────┼──────┼────┤
│ 销售方式 │批发□ 零 │销 售 额│万元 │固 定 资 产 │万元 │
│ │售□ │ │ │ 总 值 │ │
├─────┼─────┴────┼────┼──────┴────┤
│ 储存仓库 │ │设计容量│ │
│ 地 址 │ │ │ │
├─────┼───┬──────┴────┴───────────┤
│申请许可证│产品类│烟花类□ 爆竹类□ │
│ 范 围 │ 别 │ │
├─────┼───┴───────────────────────┤
│ 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审查组 │ │
│ 意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承 办 │ │
│ 处(科)室 │ │
│ 意 见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发 证 │ │
│ 机 关 │ │
│ 审 批 │ │
│ 意 见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附件2: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销 售 许 可 证
变更申请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请销售许可证变更填写本申请书。
2.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内容表”和“变更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3.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4.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变更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填写。
5.变更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变更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名称,变更单位名称的,“单位名称”处填写变更后的单位名称;
“经办人”是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指定的办理变更申请事宜的人员;
“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6.变更申请书封面的“单位名称”处应盖单位章。
7.“申请变更内容表”填写方法:
变更“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或“单位名称”的,将相应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的内容(状况)”栏和“变更后的内容(状况)”栏内;
8.变更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变更后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销售额”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单位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申 请 变 更 内 容 表
┌──────────┬─────────┬─────────┐
│ 变 更 事 项 │变 更 前 的 内 容 │变 更 后 的 内 容 │
├──────────┼─────────┼─────────┤
│ 主 要 负 责 人 │ │ │
├──────────┼─────────┼─────────┤
│ 单 位 名 称 │ │ │
├──────────┼─────────┼─────────┤
│ 经 营 场 所 │ │ │
├──────────┼─────────┴─────────┤
│原销售许可证编号 │ │
└──────────┴───────────────────┘
变 更 后 的 基 本 情 况
┌─────┬───────────────┬──────┬────┬─┐
│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 经济类型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 单位网址 │ │ 电子信箱 │ │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
├─────┼────────┴──────┴───────────┼─┤
│ 登记机关 │ │ │
├─────┼──────┬───┬────┬──────┬────┼─┤
│ 从业人员 │ 人 │技术人│ 人 │专 职 安 全 │ 人│ │
│ │ │ 员 │ │管 理 人 员 │ │ │
├─────┼──────┼───┼────┼──────┼────┼─┤
│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销 售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 □ │ 额 │ │ 总 值 │ │ │
├─────┼──────┴───┼────┼──────┴────┼─┤
│ 储存仓库 │ │设计容量│ │ │
│ 地 址 │ │ │ │ │
├─────┼────┬─────┴────┴───────────┼─┤
│申请许可证│产品类别│烟花类□ 爆竹类□ │ │
│ 范 围 │ │ │ │
├─────┼────┴──────────────────────┼─┤
│ 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审查组 │ │
│ 意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承 办 │ │
│处(科)室│ │
│ 意 见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发 证 │ │
│ 机 关 │ │
│ 审 批 │ │
│ 意 见 │ │
│ │ │
│ │ │
│ │ │
│ │ (公章) │
│ │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附件3: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补字〔B〕C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生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发证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补字〔B〕C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生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发证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处室留存)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补字〔B〕C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生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发证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单位)
附件4: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受字〔B〕C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受字〔B〕C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处室留存)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受字〔B〕C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单位)
附件5: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受字〔B〕C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一、
二、
三、
不符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受字〔B〕C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一、
二、
三、
不符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处室留存)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受字〔B〕C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一、
二、
三、
不符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单位)
附件6: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颁字〔B〕C号
D :
你单位提出 H 销售许可证的 , 年 月 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颁字〔B〕C号
D :
你单位提出 H 销售许可证的 , 年 月 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处室留存)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花炮销许证颁字〔B〕C号
D :
你单位提出 H 销售许可证的 , 年 月 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单位)
附件7:
补正、受理、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告)知书的填写说明
补正、受理、不予受理、不予颁发
通(告)知书的填写说明
1.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销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文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至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所在区、县、市。如“渝”代表重庆市;
B至表示年份。如2005年受理,即填写“2005”;
C至表示顺序号;
D至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至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F至表示发证机关自行设定的编号;
G至表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H至表示申请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单位。
3.告知书应简明、扼要、准确地写明内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材料,补正的材料较多的,可另附页。
4.通知书正文中的第一个“ 年 月 日”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时间,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时间”;第二个“ 年 月 日”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即“受理时间”,此“受理时间”应同时标注在申请书上。
5.通知书中,“受理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按照受理申请的顺序编号,应与“通知书”文号中“〔 〕”后的6位数字相同。
6.通(告)知书中,“受理人”是指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销售许可证申请事宜的人员,“发证机关联系人”是指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该通(告)知书有关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受理人或发证机关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
7.告知书、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其中告知书和通知书第一联由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第二联由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处室留存,第三联交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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