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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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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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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3]2号

川府发[2003]2号

  2002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切实做好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全省共同责任目标。
  1.确保全省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2.特大事故在2002年的基础上力争稳中有降。
  3.全省各类重大事故下降5%,力争下降10%。
  4.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省死亡人数低于7848人的控制数,力争下降5%。
  (二)各市、州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见附件1、3)。各市、州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业主及法定代表人、部门、行政首长三者的责任,继续推行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及相关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省级有关责任部门伤亡人数控制指标(见附件2、3)。省级重点部门除完成共同目标责任指标外,还应会同有关市、州实现以下目标:
  省公安厅:万台车死亡人数不超过30人,高速公路死亡人数不超过226人;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要稳中有降,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大事故。
  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明显加强,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均要稳中有降,不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省交通厅:水上交通不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要稳中有降。
  百万台车公里死亡人数不超过正人,因源头管理而造成的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不超过上年数。所属企业不发生特大事故。
  省经贸委、四川煤监局:死亡人数控制在648人之内。力争下降5%以上,国有重点煤矿不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地方国有煤矿不发生特大事故;小煤矿不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力争比上年下降10%。
  省政府目标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的中间监控和年终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四)隐患治理目标。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事故隐患,于3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原则,列入2003年整改任务,限期完成。
  二、工作措施
  (一)抓专项整治。深入抓好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省级各牵头部门的具体整治安排意见要在2003年3月底以前下达到各市、州,并报省政府备案。
  1.危险化学品安全。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规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隐患整治,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厂点,严把整治验收关,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有关部门才能核发生产许可证。
  2.交通运输安全。全力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坚持对公路客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开展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和摩托车不带头盔的整治活动。推行“交警赶场”的工作方式和授权农村地区派出所协管交通安全等做法;推广荥经县屏山县的经验,积极探索疏堵结合的路子。切实抓好乡镇道路的安全。继续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检验、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机事故处理等工作。严把车辆检测关、注册关考试关和教练员进入关。运用雷达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控。强化九环线绵阳区域内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水上交通要认真贯彻《内河安全条例》,抓好客船、客渡船、囤船、危险品船、渔船、自用船的水运安全工作,搞好重要河段码头建设和船舶动力提升工作。强化汛期尤其是第一次洪峰的水运监控。
  3.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建立办矿安全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安全条件评价制度。开展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继续淘汰落后的生产力,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12字方针。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后,要逐矿进行验收。对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关闭,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矿长都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
  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督促各市州完成2001-2003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同在一幢建筑物内的,必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5.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厂点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销售点,严肃查处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行为。
  6.继续深化森林防火安全,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安全,旅游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省级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做好方案,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严格要求,抓好整治。
  (二)治安全隐患。继续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目前移,强化事故的预防,把事故隐患、危险源的排查、监控、治理作为工作重点。完善隐患治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各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逐步建立起隐患整治经费的正常渠道,公共安全设施的隐患整治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企业的隐患整治经费要纳入年初资金计划。隐患整治工作要做到四落实(即责任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和措施落实)。
  组织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组,对隐患整治效果进行评估与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时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因事故隐患未整治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而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切实加强“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严防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三)压重大事故。各市洲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已定目标早作谋划,及早部署,坚持以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并实行分类指导的基本方法,对重点地区和行业继续进行重点监控,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对于高危行业,充分利用和发挥“十长”会商会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问题。
  (四)控伤亡指标。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继续做好7个市、州,30个事故多发县及9个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大假和汛期、煤矿倒风季节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多发县“摘帽”和“戴帽”方案,抓过程,看效果。对因死亡人数排列前位而被列入重点监控的县连续2年死亡人数下降15%,且连续2年未发生特大事故,在明确下阶段工作目标同时予以“摘帽”;对因重特大事故多发而被列入重点监控的县连续2年未发生特大事故,且死亡人数未进入前30位的,在明确下阶段工作目标同时予以“摘帽”;对非30个事故多发县而2002年死亡人数进入前列和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县,作为事故上升较快县予以重点监控。
  (五)育长效机制。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七项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和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构建我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搞好技术改造,推动安全技术进步。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各级特别是乡村、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人员、装备,加强队伍建设,结合新形势,增加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建示范乡镇。继续抓好“百个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市、州要进一步扩大示范面,再确定一批安全生产重点乡镇。各省级对口联系单位要切实加强指导、帮助,在创建示范乡镇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同时着重抓好县长、乡长、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执法人员等的培训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按照《国务院关干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要求,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重、特大事故,通过查处一起事故,治理一批隐患,确保一万平安。严格目标考核,强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继续坚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述职以及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附件:
  1.2003年各市、州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略)
  2.2003年省级有关责任部门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表(略)
  3.重特大事故发生次数控制指标(略)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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