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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3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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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开展“创造文明施工工地”的活动,建设一支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管理人员队伍,加强企业管理,更好地为建设四化服务,特制定如下细则:
1. 每个管理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 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休假。
3.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看电视、洗澡、理发、打牌、下棋、干私活、外出购物等)。因此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4. 对无理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者,经教育无效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不发工资。
5. 不准打人、骂人和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给予应得的行政处分,打人致伤的医药费和伤者工资均由打人者负责。
6. 工作时不得饮酒。因饮酒影响工作的除给予警告处分外,停发当日工资。
7. 爱护公司公物,不得随意损坏,损坏者照价赔偿。
8. 上述制度全体管理干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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