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31 13:59
人浏览

  十五、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及使用制度

  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装备是施工中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可以避免或减少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2.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国家劳动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选购,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或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编号、无生产日期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一律不准采购和使用,采购时,必须提出申请,质量安全部门审核把关,总工程师批准。

  3. 新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4.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设专人保管,并按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和外观检查。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4.1 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下颚带、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等。

  4.2 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连接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4.3 操作平台:加工后未经试验、焊接有裂纹等。

  4.4 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指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4.5 飞车:部件有损伤、刹车装置失灵等。

  4.6 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扣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4.7 绝缘用品:受潮、破损或被击穿等。

  5.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及尖锐物体;不得移作他用。

  6. 安全帽的使用范围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7. 凡坠落有效高度达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十六、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采购与制作

  1.1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围栏、孔洞盖板、临时防护栏杆、安全标志、漏电保护器、施工接地线、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高处作业平台等。

  1.2 采购或制作的啊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1.3 采购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审查的内容有:

  1.3.1 生产许可证

  1.3.2 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书

  1.3.3 产品出厂合格证

  1.4 采购和制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等要求(特殊设施要进行检验)。

  1.5 安全防护设施应按期检定或更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1.6 自制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管理和使用

  2.1 项目部位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帐,说明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2 现场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防护设施有效完整,真正发挥安全防护设施的防护作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防护设施丢失和毁坏,应及时修缮或更换。

  2.3 在被保护部位达到本质安全时,方可拆移该安全防护设施。

  2.4 购买的安全防护设施入库时,管理人员要填写物资入库单,并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等。

  2.5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保管,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及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6 按设计要求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设备或部位、负责施工的组织应当为其准备及安装。

  2.7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负责施工的组织应当为其购买、制作及安装。

  2.8 对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缺陷、安监人员有权要求施工组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未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前,有权责令停止危险性施工。

  2.9 安全环保监察部门及其人员有权对违反设计、安全措施要求,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从事危险性作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七、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处理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揭示导致发生事故的必然规律和确定以后安全工作的重点,使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事故统计范围

  1.1 由公司直接支付工资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不包括分包单位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公司职工)。

  1.2 公司职工在工作区域内从事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1.3 公司职工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1.4 停薪留职或离退休人员到公司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1.5 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执行工作任务或乘坐通勤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1.6 不符合承包条件或未经安全施工资格审查而录用的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发生的伤亡事故。

  1.7 公司所属集体企业承包部分工程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前提是虽属独立核算,但产值、工作量计入公司。

  1.8 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时发生的事故。

  1.9 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2. 事故报告程序、时间

  2.1 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在当日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

  2.2 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2.3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基层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省电力公司负责人、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市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3. 事故调查

  3.1 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领导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门。

  3.2 重伤事故由基层单位领导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报送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同时由公司报送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page]

  3.3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报送省电力公司和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同时应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4 重大死亡事故及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 调查内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经济损失价值;事故责任者;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及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3.6 事故发生后应按事故分级管理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3.7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8 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轻伤及未遂事故可参照执行。事故现场处理及勘察→事故现场摄影→物证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对伤害的归纳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建议→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简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

  5. 事故处理

  5.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按照“三不放过”原则,通过对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的分析,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5.2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第75号令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奖惩管理标准》执行。

  5.3 及时做好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及实施方案。

  十八、尘毒、射线管理制度

  1. 对从事尘毒、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专项防护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有关尘毒、射线的防护规定,避免造成人员伤害。

  2. 对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封闭严密,必要时应该安装通风、吸尘或净化装置。

  3. 有毒物品和危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放场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4.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设有冲洗设备。

  5. 对于有毒或有污染环境的废料及工业废水,应该在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以避免其危害职工或附近居民。

  6. 如从事放射性物质工作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使用和从事射线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使用规程。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