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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保证金的依据是哪条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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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正常施工的话,是需要进行施工安全保证金的缴纳,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当中所明文规定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施工安全保证金的依据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施工安全保证金的依据是哪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地市、企业实施的保证金制度都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衍生而来的。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施工安全保证金的依据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果不进行施工安全保证金的缴纳的话,行政部门是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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