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2:10
人浏览

  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很可能会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等等,所以在事后需要对安全生产过程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一方面的以后能够杜绝,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人员追责,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原则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坚持的原则是: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国家对安全生产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有哪些特征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有哪些分类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一定要事无巨细,实事求是,追求寻找事件的真相,不得胡编乱造,得过且过,坚持将事故的发生原因追查到底。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原则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