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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事故谁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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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生产都是有着相应的安全需要保障的,在这种场合下相应的安全事故发生就是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的,特别是对于塔吊如果出现问题造成伤害,相应的负责人是要追偿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塔吊事故谁负责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塔吊事故谁负责

  塔吊发生事故,首先要看是操作事故,还是塔吊的质量事故,如果起吊物品掉落,就是操作事故,就与塔吊所有人无关。如果是塔吊断裂倒塌,无疑塔吊所有人要负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定义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细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核设施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和信息化部第18号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塔吊事故谁负责的全部内容。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就是需要相应的当事人负责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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