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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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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如果不幸发生了工程安全事故,那么是需要根据这个事故的性质,产生原因以及伤亡结果等等因素来对事故进行一个等级评定,根据这个标准来给出不同的对应措施。那么, 工程安全事故划分标准?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解答。

  一、工程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一般对于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这四个等级。

  对于特别重大工程类事故,一般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者是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工程类事故,通常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是50人以上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于较大工程类事故,则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是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工程类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也属于重伤范围。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三、发生工程事故应该怎么办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的工程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法律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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