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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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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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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是怎样,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是怎样

  一、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是怎样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注

  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2、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

  201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计发基数: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当月起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注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2、“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市平工资300%的,按市平工资300%计算;低于市平工资60%的,按市平工资60%计算。

  3、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扩展

  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属于4、5、6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4、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人事部关于因工死亡的规定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40718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劳动人事)、财政

  厅(局):

  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

  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

  抚恤金: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

  资和工龄工资。

  (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

  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

  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

  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

  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

  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优发〔1

  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

  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

  费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四、取消一九八六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

  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什么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二)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三)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属于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是怎样,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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