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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六项措施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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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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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等文件要求,日前,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就下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范围。要求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使用企业以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经营企业),在2012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鼓励更多企业开展二级标准化达标;择优推荐优秀企业申报一级标准化企业。二是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创建和达标评审标准,优先采用该《实施指南》进行标准化创建,强调和细化《评审标准》第十二条A级要素“本地区的要求”企业达标标准、评审方法、分值等,并明确企业标准化达标申请材料、申请和评审程序不变。三是要求进一步做好达标企业标准化证书期满换证评审工作,在保持现有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照《通用规范》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标准化工作体系。四是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标准化创建和达标申报工作,强化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第三方机构评审和政府部门监督的方式。五是进一步做好评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完善和提高评审机构的相关条件和评审能力,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评审过程控制,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六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专家标准化工作的针对性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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