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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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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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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2004年国家局加大了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察力度,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监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共同努力,该项工作已在全国全面铺开,并日趋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进展情况

  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截止2004年底,全国22个省(区、市)的小型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共有2557处矿井(比2003年底的1496处增加1061处,增长70.9%),其中新建矿井915处,占总数的35.8%;改建矿井1082处,占总数的42.3%;扩建矿井560处,占总数的21.9%。在2557处矿井中,有2107处小型煤矿通过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占建设项目矿井总数的82.4%,比2003年提高65.1%;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有274处矿井,占投产矿井总数的22.1%,也比2003年有所提高(详见附件1)。

  (一)通过强化宣传,提高了认识。针对一些小型煤矿业主和部分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对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利用监察、培训、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等不同形式,加大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业主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依法管矿、依法办矿的意识。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国家局《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4〕13号)下发后,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分重视,及时进行了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项监察。黑龙江、山西、内蒙古、云南、陕西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专项监察情况,制定了本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编印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指南,对监管人员执法、中介机构做好安全预评价和编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基本摸清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底数。通过开展“三同时”工作专项监察,各地区基本摸清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底数,建立了台帐,实行专人负责,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了6个组对全省小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了为期10天的督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检查组,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查清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加大了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力度。2004年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标准,对2107处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查,对274处矿井进行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全国有15个省(区、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率达在90%以上。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三同时”工作方面投入了较大精力,如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526处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全部进行了设计审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132处矿井进行了设计审查,对82处矿井进行了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加大了处罚力度。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监察力度,对擅自开工或投入生产的矿井,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50余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矿井未经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在建的小型煤矿建设项目中,未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进行施工的矿井有450处,占煤矿建设项目总数的17.6%,其中山西、湖北、云南三省有227处新建、改建、扩建矿井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开始施工,占全国未审查矿井数的50.4%。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比例低。竣工验收的矿井占投产矿井数的22.1%,个别矿井长期以基建名义违法生产。截止2004年底,全国有967处矿井未进行竣工验收就违法生产。

  (三)部分小型煤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安全专篇的要求进行施工,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没有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个别矿井到竣工验收时才补做安全专篇。

  (四)部分小型煤矿建设单位聘用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工程无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还有的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不清,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施工中不安全隐患较多。

  (五)部分基建单位的施工设备不安全隐患较多,施工单位安全制度、安全作业规程不健全,特殊工种数量不足,基建矿井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六)部分基建矿井的开采技术条件尚未查明就开始设计施工,地质资料使用邻近勘探区的地质报告,安全设施的设计难于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依法监察。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是法律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摆在安全监察的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积极开展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都要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005年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率和竣工验收率均要达到100%。

  (二)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5月底以前,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矿井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未通过设计审查的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坚决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投产,已投入生产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对煤矿企业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聘用无资质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以及以基建名义生产的矿井,都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page]

  (三)严格标准,确保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质量。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程序和验收标准开展工作,坚持设计达不到安全标准不批复,工程达不到设计标准不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和条件,确保小型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质量。要定期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进行跟踪监察,保证建设矿井按设计进行施工。

  (四)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监察。针对部分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展比较缓慢,竣工验收率比较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各单位要加大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国家局将结合集中监察执法工作在2005年二季度对重点地区开展一次专项监察。

  (五)严格执行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汇报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小型煤矿建设工程监察工作制度和汇报制度,每半年向国家局(煤矿监察二司)汇报一次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进度情况,并如实填报《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件2)。

  联系电话:010-64464017(传真)

  E-mail: mjes@chinasafety.gov.cn或wangsf@chinasafety.gov.cn

  附件:1. 2004年全国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

   2. 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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