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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采煤矿深部天然焦有关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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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6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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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采煤矿深部天然焦有关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309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采煤矿深部天然焦是否属于非煤矿山企业的请示》(皖安监一〔2009〕115号)收悉。经商国土资源部,现函复如下:

天然焦虽然在物理、化学及工艺性质上有别于煤炭,特别是天然焦形成后其围岩稳定性、水文地质条件和瓦斯分布情况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利用方向上并没有超出煤炭的范围。由于天然焦的分布范围、总的资源储量相对较小,同时在赋存空间上与煤炭密切相连,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储量管理上一直把天然焦作为煤的亚类进行管理。因此,开采煤矿深部天然焦资源的企业不属于非煤矿矿山企业,而应按照煤矿企业进行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开采煤矿深部天然焦有关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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