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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30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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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拥有人,须在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投入使用前至少30天,向监督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1)制造商质量证明书副本一份,以及由认可检验机构就该锅炉、压力容器发出的监检证书副本一份。

(2)令监督确信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以下各方面均符合认可的工程标准或守则的证据:

①在制造、安装、修理(如曾进行修理)该锅炉或压力容器中雇用的焊工和采用的焊接程序;

②焊接前后的热处理;

③对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做出的试验及检验;

④监督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提供任何其他的有关技术资料。

监督在接到交付的文件和登记申请后,将一个登记号码编配给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并将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详情记人适当的登记册内。

已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VI蒸汽罐的拥有人须将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登记号码压印或刻印在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显眼位置,使该号码在任何时间均可清晰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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