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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气体压力容器报建、安装、使用的申请和批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3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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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料气体压力容器属于应具报气体装置 一部分

“应具报气体装置”(Notifiable Gas Installation)是指任何本身是或使用以下设备或工序的气体装置,包括:

(1)为石油气或液态天然气进口而设的储存库;

(2)生产煤气、代用天然气或合成天然气的工厂;

(3)用作或会用作储存煤气或天然气,且其煤气或天然气的储存量超过140m3的储气包;

(4)高压供气主管或供气分管;

(5)由次高压或高压供气主管或供气分管供应气体的压力调控装置,但不包括容积量低于每小时30 m3的压力调控装置;

(6)盛载石油气的仓库,如果是用管道将石油气从仓库供应给用户的,则包括为供气而连用的外接管道、汽化器及压力调控装置;

(7)涉及将液态石油气由一储罐输往另一储罐的工序,但不包括将液态石油气由船或罐车输往石油气储罐或另一辆罐车的工序。

二、应具报气体装置的建造和使用程序

任何人如欲建造、安装或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均须在建造及使用该装置前,获气体安全监督(机电工程署署长)批准。

(一)建造工程的申请与批准 拟进行建造工程的人,可向监督申请有关工程的建造批准,该建造工程包括已获得建造批准的修改工程。申请须: (1)用认可的格式提出。

(2)连同以下文件及费用一并递交: ①与该项申请有关的应具报气体装置的用途陈述书; ②申请费用; ③所有关于该应具报气体装置的图纸各2份,其中包括显示该装置座落地点的图纸和详细显示该装置周围环境的图纸; ④详列所有属于该装置一部分或拟与该装置连同使用的建筑物、储气包或储罐、机器、厂房及设备的陈述书。

(3)监督可向提出申请的人送达通知书,让申请人向他提供该项申请所必需的文件:

①该通知书指明的所有图纸各2份;

②该通知书指明的资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监督须向提出建造批准申请的人送达通知书,表达对该工程: (1)给予建造批准; (2)给予建造批准,但要对有关条件进行限制;

(3)拒绝就有关的建造工程给予建造批准。

凡监督就建造工程给予建造批准,须在应具报气体装置的每一页图纸上批准,并且保留一套这些图纸的副本及就建造批准的申请做出的决定。

凡监督就建造的工程给予有条件的建造批准或拒绝就建造工程给予建造批准,须在通知书中,指明施加该等条件或拒绝给予建造批准的理由。

(二)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的申请与批准

已获监督批准进行建造工程的人,如认为有关建造工程已按规定完成,可向监督送达通知书,说明他认为有关建造工程已依照该建造批准的规定完成,及申请监督批准使用该应具报气体装置。监督在接到送达的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应具报气体装置。检查后,如监督认为与申请书所述的意见相同,批准依据申请人认为适当的条件使用该装置;如监督认为与申请书所述的意见不同,则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批准有条件使用或拒绝批准使用该装置。 凡监督批准附带条件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或拒绝批准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他所发出的通知书,必须说明附加条件或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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