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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气钢瓶、石油气储罐、煤气及天然气储气包的监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3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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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的监管

(一)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的使用要求 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在使用前必须获得监督的书面批准。另外根据《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规例获得消防处批准可作该用途的其他钢瓶或储气罐,也可用作盛载石油气,但该项批准须在《气体安全条例》生效前有效。 如监督认为该气瓶或储气罐已显示对公众安全具有危害性,以及不再符合可接受的安全标准,监督可通过政府公告,指明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该气瓶或储气罐必须停止使用。 (二)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的检验要求 石油气钢瓶在充装石油气之前,应经检验人员检查,确认钢瓶是安全的,方可进行充装。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5年内应接受不少于一次的试验及检验,以确定该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是安全的;否则,该石油气钢瓶的拥有人不得使用该瓶充装石油气。 石油气储罐如安装在地平面之上,没有沙或泥土覆盖,则检验周期为10年。10年内应接受不少于一次的试验及检验,以确定该石油气储罐的使用是安全的;否则,该石油气储罐的拥有人不得使用该石油气储罐盛载石油气。 如石油气储罐安装在地平面之下,或在地平面之上但有沙或泥土覆盖,则第一个检验周期为10年,其后的检验周期为5年。 石油气储罐的拥有人须备存一份有关对储罐进行试验或检验后所得结果的书面记录,直至该储罐不再用作盛载石油气为止。

在《气体安全条例》生效前,依据《危险品(一般)规例》对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进行试验或检验的,仍视为有效。

二、煤气及天然气储气包的检验

煤气及天然气储气包分为水封式储气包及干封式储气包。水封式储气包指在其内利用水来防止气体从储气包的升降层泄漏到空气中的储气包;干封式储气包指不属于水封式的储气包。 储气包的拥有人在储气包首次使用前,应安排能胜任的人士在监督面前进行外部检验;开始使用后每月至少安排一次能胜任的人士对储气包进行外部检验。

储气包的拥有人须备存所有检验报告及有关工程的详细和最新记录,以备供监督检查。

储气包的拥有人须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由能胜任人士在监督面前进行储气包的外部检验,在该项检验后的4个星期内,向监督呈交报告。储气包在建造日期起计20年届满后,储气包的拥有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对储气包做彻底的内部检验,检验须由能胜任人士在监督面前进行,而后每10年须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在检验后的4个星期内,拥有人须向监督呈交一份检验报告。监督可准许按其指定的方式,由能胜任人士在其面前对储气包进行检验,以代替彻底的内部检验。

三、石油气罐车及石油气瓶车的管理

只有运载石油气瓶的专用车辆以及专用作石油气罐车的车辆,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运载石油气。

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的车主须提出申请,用认可的表格连同与车辆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一齐送交气体安全监督,并将该车辆交气体安全督察检验。如符合条件,监督将发给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监督会拒绝就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发给许可证。监督如拒绝发给许可证,须将通知书送达该车辆的车主,通知该车主有关拒绝发证事宜及拒绝发证的理由。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即由发证之日或由许可证最后一次续期之Et起计满一年的前一天。另外,如车主易人,车辆已经报废或毁坏,以及许可证取消等,原许可证停止生效。

获发许可证的车主,在监督要求时,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出示该许可证,以便加添、更改或撤回、修改该许可证。在气体安全督察或警务人员要求时,车主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出示许可证,以供检查。监督可随时向石油气罐车及石油气瓶车车主送达通知,规定他在该通知书指明的地点及时间交出车辆,由气体安全督察进行检查。气体安全督察可就该车辆或该车辆的装备,亲自进行或请人进行他认为适当的检查、检验或试验。 运载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训练并有丰富实际经验以致有能力进行这项工作的人。

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上,必须配备有标准和法规要求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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