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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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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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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法规体系

欧盟最重要的法律是欧盟条约,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它相当于欧盟的宪法。目前欧洲正在起草宪法。

欧盟委员会是立法的起草机构。欧盟法规分为四种: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须变成本国立法。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总体的约束力,对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条例规定现在和将来的所有事情,不只是规定所要达到的结果,在方式和手段上也要服从条例的规定。对成员国来说,实施条例在原则上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成员国国内不用制定适用条例的法律,条例本身便具有约束力,而且条例不仅仅只是约束成员国,还约束国内的个人。

指令: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执行,使其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指令对所有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出的,而不是对个人发出的。对成员国的约束也与条例不同,只要达到指令要求的目标,成员国在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方面可以自由选择。

决定:对其涉及者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必须执行。决定可以向个人发出,也可以向成员国发出。其约束力的方式同法规一样,对所有条文具有实施义务,特别是对成员国发出的决定,其实施的方式和手段同指令不同,成员国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建议和意见不是法律,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

二、欧盟指令(Directive)

由于在1985年前,欧盟指令因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指令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因此,在1985年后,欧盟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规定只有当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安全要求,技术细节由协调标准规定,这样可大大加快欧盟指令的实施速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欧盟已逐渐形成上层为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协调标准组成的两层结构的法规标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欧盟的指令将越来越简单,但有关安全、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指令制定的技术标准也将越来越复杂。这一点在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和其相关的协调标准中得以充分体现,承压设备指令(PED)仅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内容简单,而如何达到这些基本要求在相关的EN 13445等协调标准中具体表述。

欧盟内已颁布的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指令见表4.1。

表4.1有关特种设备的欧盟指令

欧盟指令

产品

生效年份

标志

84/525/EEC

无缝钢瓶指令(Seamless Steel Gas

Cylinders Directive)

气瓶

1986

84/526/EEC

无缝铝及铝合金气瓶指令(Seamless Unalloyed Aluminum and Aluminium Alloy Gas Cylinders Directive)

84/527/EEC

焊接钢瓶指令(Welded Unalloyed Steel Gas Cylinders INrective)

87/404/E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Simple Pre-

ssure Vessels INrective)

[page]

空气、

氮气

压力

容器

1993

CE

94/55/EC

危险品运输指令(Transport ofDangerous ADR-iNrective)

气瓶

1994

95/16/EC

电梯指令(Lifts Directive)

电梯、自动扶梯及部件

1997

CE

97/23/EC

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

锅炉、压力容器及附件

1999

CE

99/36/EC

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TPED)

气瓶罐车

2001

7c

00/9/EC

客运索道安装指令(Cableway Directive)

客运索道

2000

CE

欧盟指令主要调整产品生产环节,对于在用设备的监察要求,欧盟没有统一要求,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三、协调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

为使指令得到有效实施,欧盟委员会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CEN)等技术组织,制定协调标准,作为支持指令的技术文件。协调标准前标有“EN”,这些标准贯彻欧盟指令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制定具体的技术要求。欧洲协调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若采用了协调标准,则被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在欧洲共同体的官方公报上,公布支持相应指令的协调标准的编号。

支持几个主要指令的欧洲标准目录见附录1。

四、技术法规制定要求

为了提高法规的质量,防止各国用法规或技术标准设置技术壁垒,欧盟于1998年6月22 Et颁布了《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制定程序指令》(Directive 98/34/EC of A Procedure for the Provi— sion of Information in the Field of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Regu— lations)。规定了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的领域和程序,防止设置没有必要的技术壁垒。在该指令中规定了以下概念:

——技术要求(Technical Specification):一种包括有关产品质量水平、性能、安全要求、几何尺寸等内容的规范。在技术规范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术语、符号、标志、包装和检测方法等。[page]

——其他要求(Other Requirements):技术要求以外涉及环境或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一般包括产品的使用条件、回收、回用、处置等内容。这些要求会影响产品的成分或性质。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s):包含相关管理规定

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强制遵守。技术法规还指纂些成员国关于某些产品制造、进VI、销售和使用的禁止性规定酌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各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份本国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的机构名单(这些机构都是政府行政机关)。

——标准(Standards):由公认的标准化组织批准的技术要求。其执行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应是国际标准、欧洲标准或国家标准。标准是欧盟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化。符合标准,就符合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对标准制定参与程度较深。欧盟委员会可以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标准颁布前,应征得委员会的同意。有些成员国还把一些法规的起草工作交给标准化组织,或在法规编制过程中吸收标准化组织参加。

在技术法规指令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成员国可以不受限制地制定技术法规:

——为执行共同体法典;

——履行国际协定;

——起用共同体法典中规定的安全保护条款;

——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要求修订已有技术法规;

——限制本国执行欧洲法院的判决;-------制定禁止制造,不会阻碍货物自由流通的技术法规;

——制定鼓励执行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若成员国欲制定技术法规,必须按规定将技术法规的草案、直接相关的法规和对执行该技术法规的说明材料向欧共体盟委员会通报,欧盟委员会立即把草案和有关材料通报给其他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以发表意见,起草国尽可能予以考虑。若有成员国认为技术法规草案有碍货物的自由流遇,提出具体意见时,起草国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处理这些意见的建议,请委员会予以评价。技术法规的报批稿必须及时报给欧盟委员会。

该指令中还规定了技术法规公布执行的期限:对无任何意见的,自草案被欧盟委员会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即可颁布执行;对有意见的,可在草案自欧盟委员会收到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当欧盟委员会发现该技术法规与已经上报部长理事会或有拟订意向的指令、规章或决定有关,则在12个月后发布。

当出现需要保护公共卫生和安全或动植物的紧急情况时,成员国应该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技术法规,不必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的时间颁布,但必须向欧盟委员会说明理由,委员会将尽快答复,并通报给欧洲议会。

为做好技术法规的管理工作,指令规定成立一个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代表担任。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开会时应有欧洲标准化协会和成员国标准化协会代表参加;

——欧盟委员会提出执行该指令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消除已有或即将产生的技术壁垒的建议;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标准化制定机构变化时;

(2)当起草标准制定计划时;

(3)审议按照指令制定的操作程序时;

(4)应标准制定机构的要求,审议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起草某些技术标准的要求时;

(5)审议成员国上报的技术法规草案。

最近几年,欧盟在简化法规程序和提高法规质量上做了许多尝试。在2000年3月里斯本欧盟部长理事会上,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在2001年制定一个关于简化立法环境和政府行政管理的策略。为此欧盟委员会提出“现代法规质量”的概念。现代法规应具备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首先,它必须符合快速变化的环境形势的要求,对变化的环境迅速做出反映。只规范保护消费者、企业竞争能力、环境和其他群体的利益的事项。其次,法规的制定应有必要的理由:到底需不需要制定法规;是不是必须在欧盟层次上制定;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如能不能由企业自己规范或政府与企业合作。一旦法规被制定,则必须进行它对经济潜在影响的全面分析(A Thorough Analysis of Any Potential Impactoil Business)。为此,欧盟实施了一个商业冲击试验项目(Busirless Impact Assessment Pilot Protect,BIA),该项目于2000年11月至2002年2月实施,2002年底编制出方法。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一利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和对经济、社会、环境造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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