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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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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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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负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又进一步要求单位负责人“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负责人要对必须投入的资金不足负责。”
2.厂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接受国家监察。
确立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首要地位,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安排整改技术措施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定期研究本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召开安全环境会议,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2)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卫生、环境委员会,建立、健全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定期检查和考核。
(3)对在安全生产上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4)组织参与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如实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改善,确保安全生产;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7)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实施“五同时”)
(8)组织并批准相关部门制定的单位重大风险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并予以评价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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