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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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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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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安 部 文件 交 通 部

安监总危化字〔2005〕93号


关于近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通报

  近一个月以来,相继发生多起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带来严重威胁,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6月15日17时35分,在陕西杨凌火车站陇海线西农路立交桥涵洞,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陕A31778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陇海铁路线杨凌段中断10小时35分,疏散周围1公里内的居民12000余人。7月18日17时28分,在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陇海线与枣泗公路交叉处的涵洞,宿迁宿豫区机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苏NC0089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东陇海线铁路停运9小时,疏散周围3公里内的群众约2万人。?据初步调查,以上两起事故都是因运输液化石油气槽车未经批准,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途经铁路与公路交叉处的涵洞时,罐体顶部安全阀被涵洞撞坏,导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其中,陕A31778驾驶人李兴华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重超载(核载10吨,实载17?65吨);液化气罐车车主、押运员程桂霞擅自脱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导致该车处于失控状态;擅自改动《陕西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中的充装重量(从10000千克改为18000千克)。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及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的规定。?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发生两起同类型的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安全管理不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公安、交通、质检、卫生、环保和安监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认真检查,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按规定时间和阶段,加大整治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审批管理,严格查处无证运输、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营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三、强化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交通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等工作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符合岗位要求,彻底解决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四、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车辆本质安全,加强运输安全监控。对剧毒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推广采用瓶装或罐式集装箱方式进行运输。在运输槽罐等容器中应用阻隔防爆装置,提高运输槽罐等容器本质安全度;要加快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对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实行全程监控。

  五、加强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安全管理,严禁超高车辆违规行驶。对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铁道、交通、公安和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设置和维护限高、限行、禁令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并立即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安全隐患查纠活动,针对查出问题,特别是桥梁、涵洞的安全标志不规范、不明显,平交道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发生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就要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对今年发生的特大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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