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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抽查中火灾隐患的判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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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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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火灾隐患的再认识

火灾隐患的定义在《消防法》颁布之前,是这样表达的。 “可能引发火灾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叫做火灾隐患”。这样的定义只注重了引发火灾方面的因素,没有包括其他方面的因素。 《消防法》颁布后,火灾隐患有了新的定义,这就是:“存在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可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消防执法管理的角度上,从后果和危害上全面定义了火灾隐患,对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意义有了法律上的提升。
火灾隐患绝大多数是因为违反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造成的。发现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外,对造成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火灾隐患有着隐蔽性,往往发生火灾后才明白原因,我们平时要多加注意,吸收教训防止火灾事故重演。火灾隐患也有着他的客观性,事实是明摆着的,只要认真检查研究,都能及时发现。

火灾隐患首先是存在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这当然包括对《消防法》、61号令、地方消防法律法规(例如辽宁省消防条例)、各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地方技术标准,所以对火灾隐患的判定一定要站在执法的层面上,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敷衍塞责,都应当视为火灾隐患。例如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工作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没有建立消防组织,没有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没有单位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进行定期消防演练,没有单位防火档案,没有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没有定期防火检查记录,没有消防培训活动,单位没有投入年度消防资金,没有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年度例行检查测试,对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未组建单位的义务消防队,未设置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等,都是单位的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使各单位在消防检查中,火灾隐患的确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现在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之间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界限,没有量化的标准。为解决这个问题,单位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尤其是涉及生产工艺、设备故障的火灾隐患问题,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集体讨论后决定。

火灾隐患的检查、发现、立案、整改对各单位来说还是新课题,新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应注意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的消防干部。让他们在消防实践中爱岗敬业,积累经验,提高水平,承担起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任务。满足消防工作的各方面需要。

《消防法》根据火灾的危险程度和危害后果,将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一般火灾隐患是指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这种行为有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重大火灾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在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火灾隐患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不善。因为不懂消防知识、消防意识缺乏、消防安全管理不力而造成的火灾案例比比皆是。一些单位和场所,消防工作无组织、无制度、无器材、无人管,成为火灾隐患滋生的温床。《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对各单位的消防法定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实行“责任自负、安全自查、隐患自改”的原则,发挥单位的消防管理积极性,做好隐患整改、火灾预防工作。

现在,我们从消防安全专业的角度,把火灾隐患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增加了火灾发展蔓延可能性的现象。

例如违章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章用火、用电,违章明火作业,超储、混放,装修采用可燃材料,无消防电源,通风、空调管路无防火阀或失灵;电气安装违章、超负荷,无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第二类是影响火场人员疏散,可能导致或加重人员伤亡的现象。
例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被随意改变失去应有功能;建筑物、人员集聚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畅通无阻;无消防疏散标示、事故照明、辅助照明设施或不能使用。事故广播系统、警铃、警灯失效,等等。

第三类是影响灭火救援的现象。
例如消防车通道被堵塞,缺少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水箱损坏无水或者水压不足,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水泵、风机、消防电梯等不能使用,无消防器材或者失效;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失效;单位消防队消防车不能出动;等等。

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我们对火灾隐患的本质认识大大提高了。但火灾隐患的特点是隐蔽,不易被发现,而且会突然造成灾害。这就是所说的“隐患险于明火”,我们要想掌握主动权,就必须熟悉火灾隐患出现的规律特点,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患未然。

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参与检查工作。以我们现有的警力,是不可能的。这样就必须要求我们,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把大量的属于单位消防管理职责方面的内容交给各单位去检查,充分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公安消防监督检查则从更专业、更集中的角度去检查。既提高了检查质量,又提高了检查速度。简化监督检查内容,扩大重点检查范围,事半功倍。

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了确定火灾隐患的条款。对监督检查中确定火灾隐患的范围有了新的法律规定,与过去在工作中的的理解比较,有较大的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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