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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次出现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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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天津市诞生了首个“十倍赔偿”案例:消费者孙女士买到8袋过期果珍,经塘沽消协调解,商家愿意按照十倍价款赔偿。

  家住天津市塘沽区的孙女士于今年4月,在塘沽区福州道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某品牌果珍。孩子冲饮后即发生腹泻。孙女士注意到该果珍包装袋显示其已过期。孙女士已将购物小票丢弃,只好作罢。

  事隔一个多月,6月3日,孙女士再次到该超市购物,发现此前购买的过期果珍仍然摆在货架上。孙女士用身上的钱购买了8袋该果珍。随后,孙女士与该超市交涉,但超市的解决方案让孙女士并不满意,于是,孙女士拿着8袋过期果珍及购物凭证来到塘沽消协投诉。

  经调取当时录像资料,查看销售记录并与超市工作人员核实,消协工作人员认定消费者孙女士提供购物凭证属实。该超市应根据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孙女士予以赔偿。

  经消协调解,超市对孙女士购买8袋过期果珍的价款109.6元予以全额退还,支付孙女士该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096元,并另外支付孙女士24元打车费用。最终,消费者孙女士共获得了1230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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