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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早产鸡爪顾客要求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7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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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买的鸡爪,标注的生产日期竟是3月1日(如图)。食品“早产”现象屡有发生,消费者食用安全敲警钟。昨天上午,龙湾消保委发布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警惕食品“早产儿”,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不要过分迷信生产日期,不妨从色泽、口味方面检验。
2月28日上午,消费者到市区沙城一经营户处购买鸡爪时,发现鸡爪上的生产日期竟是“2011年3月1日”。经营户对整个批次的鸡爪进行检查后发现,标注的生产日期全是“3月1日”。当天,经营户和消费者同时来到龙湾沙城工商所举报。据介绍,这种鸡爪是重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周义”牌野山椒凤爪,从重庆运到温州起码要2天,所以,该鸡爪起码“早产”3天。
接到举报,工商人员随即赶往浙南农贸市场,要求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问题鸡爪。据工商人员介绍,食品关乎人体健康,随意标注生产日期,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等。生产商为谋取不法利益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要求“一赔十”。同时,工商部门将对产销商进行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昨天上午,龙湾消保委就此发布今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早产”食品,要到正规的市场、超市购买食品;选购时,要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选择生产日期最近的;不要迷信生产日期,而要从色泽、形状和口味等入手查看食品实物是否新鲜。(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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