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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青梅食品,消费者投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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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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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消费者何先生和市区某商场代表来到蓬江区消委会沙仔尾投诉站接受调解,该商场最终退给何先生25.8元,并赠送一些礼品给何先生。这是为什么呢?还得从头说起。
  原来,何先生10月26日在该商场购买了两包250g的佳宝清之然青梅,每包12.9元。回到家食用了两颗青梅,“突然发现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21日,可保质期是一年,两包青梅都是这样,已经过期两个月了。”何先生说,他当时就带着小票和青梅来到该商场理论,要求赔偿。工作人员称这两包青梅不是该商场所售的。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从该商场购买的,何先生与工作人员一起到了原来购买青梅的专柜,可怎么也找不到2009年8月21日生产批次的青梅,现场只有2010年的货。双方争执不下,何先生随后将此情况反映到蓬江区消委会。
  昨日上午,何先生和该商场代表来到蓬江区消委会沙仔尾投诉站。记者看到,该商场提供的《商场当前库存明细表》显示,该商场没有进过2009年生产批次的货,只有2008年和2010年的;何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上,明确写着10月26日购买了两包青梅。何先生要求该商场按两包青梅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
  该商场代表说:“我们平常都会看商品有没有过期,即将过期的会及时下架,否则就会处罚相关工作人员。何先生所说的情况不可能出现,再说,我们根本就没有进过那个批次的货,怎么可能是我们卖出去的呢?”
  那这两包青梅到底从哪里来的?没人能说清,最后经过调解,该商场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退给何先生25.8元,并赠送礼品。
  沙仔尾投诉站工作人员表示,碰到此类情况,消费者与商场双方很难说得清楚。“我们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事件,第一时间求助工商部门,工商执法人员会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除了有货物,还有台账,即使商家想赖账,也很难赖得掉。” (中国江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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