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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出售变质娱乐 消费者获精神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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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价值仅1.5元的饮料,因为出售时已经变质,最后店家不仅支付了10倍的赔偿金,还要支付精神补偿金。
  家住义乌市建设二区的陈女士,6月底在小区内一家副食品店,买了瓶果味饮料。不料,孩子喝了这瓶饮料后不久就上吐下泻。陈女士注意到这瓶果味饮料内有沉淀物,她怀疑就是这些沉淀物,导致孩子身体不适。
  陈女士就拿着这瓶饮料来到该副食品店,与店家理论。但商店负责人坚持声称与自己没有关系,陈女士于是向义乌市消保委投诉。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店方同意,除对问题饮料作出10倍赔偿外,还给予了陈女士精神赔偿金,共计200元。
  “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食品的保存问题日益突出,类似的食品过期变质投诉也越来越多。”义乌市消保委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也是近期投诉的热点。前不久,一市民从义乌北苑某超市购买了6盒过期酸梅汁,超市最后也赔偿了500元。
  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识别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等相关信息,没有包装的食品,在食用前最好能闻一闻、看一看,是否已经变质,“还有一点,要保存好消费凭证,应对纠纷。”(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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