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超市销售过期花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2 07:15
人浏览


  昨日上午,合肥市徐先生向本报反映合肥市“世纪联华”双岗店内有过期花生米销售。

  记者随后赶到该超市,看到一种名为“葛根花生”的商品,生产日期是2006年11月,保质期6个月,截至目前已过期将近2个月;还有标称为成都市百世兴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世兴”酒鬼花生,生产日期是2006年11月9日,保质期8个月,到目前也已过期。

  合肥市卫生监督所的相关人员表示,市民买到过期产品可凭小票到商家要求退货,同时可到消费者协会及工商局下辖的公平交易局举报。

  昨日傍晚,“世纪联华”双岗店食品科有关负责人针对此事做出回应,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将过期食品撤柜,买到过期食品的顾客可凭发票到超市退货,超市方面将给予其一定的赔偿。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