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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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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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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总局《关于组织对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52号)要求,督促糖果制品生产企业(重点是含乳、含可可脂)有效落实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总局《关于组织对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52号)要求,督促糖果制品生产企业(重点是含乳、含可可脂)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局决定组织对我市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各区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糖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的要求,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糖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应重点自查进货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采购原料大包乳粉及乳清粉的情况与生产使用情况是否相符;自查验收记录,查验原料大包奶粉和乳清粉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包括三聚氰胺的检验项目。企业自查以上情况,应按照119号公告的规定,向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各区县局根据119号公告中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及企业自查情况的重点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停产的企业,区县局要记录企业停产情况(必要时由停产企业对关键设备加贴封条),并书面通知(或公告)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报告,并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产品抽样检验
市局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上述企业的糖果制品依据总局规定的检验项目(附件1)进行抽样检验。各检测机构根据市局的委托,对全市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糖果制品企业在原料库、生产线、企业成品库房待检区或已检区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对于大包装产品、大包乳粉原料等,从4个不同部位抽样1kg,加抽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3/4用于检验,1/4留作备查样品。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填写产品确认单并提供有关材料。
企业不生产含乳、含可可脂糖果制品,无原料大包乳粉及乳清粉的,应在附表3备注中予以注明。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组织人员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程序、要求全面落实检查内容。并于12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和糖果制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同报送市局食品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各检测机构在12月15日前将糖果制品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3)报市局食品处。
(三)各单位要注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检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工作中要做好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有问题可及时向市局食品处反映,协调解决。

附件:1. 糖果制品抽样检验项目表
2. 糖果制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3. 糖果制品抽样检验结果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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