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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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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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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
【发布日期】 2009-09-27
【生效日期】 2009-10-01
【效 力】
【备 注】 关于印发《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总局制定了《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省级质监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质监部门对下级质监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为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全文下载】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乳制品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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