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31 03:52
人浏览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