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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进口乳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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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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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12月29日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还可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如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如果进口乳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发生。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质检总局起草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明年1月8日。但是,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以及饲料用乳品,并不适用这个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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