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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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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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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91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以上车辆减征税款在征收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290)号)规定,凡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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