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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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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纳税筹划分析时,应把握好以下政策要点:

  1.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3.下列土地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4)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分开的,可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6)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水电站的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指进行房地产、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确实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种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当照章纳税。

  (15)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油气下列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石油地质勘探、钻进、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通信、输变电线路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与注水油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账篷等用地。

  (16)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物质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以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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