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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拆迁业务的财税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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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户甲取得公司住宅拆迁补偿款71304元,同时公司还原其房屋面积为92.56平方米。其中,拆迁置换面积为59.42平方米(置换单价为1395元/平方米),超置换面积33.14平方米(市场单价为3271元/平方米)。该公司为甲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金额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该房屋单位成本为1921元/平方米。这项业务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对该公司拆迁补偿返还给甲的房屋,应按规定计算缴纳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拆迁补偿款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71304

   贷:银行存款 71304

  2.销售房屋给拆迁户

  借:银行存款 1912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1292

  3.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564.6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依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确定)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86.94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应缴纳营业税9564.60元。

  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7807.76(1921×92.56)

   贷:开发成品1778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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