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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忽视地方税种而少缴税款的稽查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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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回放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8月15日,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出租房屋,技术开发等,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005年3月,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对该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

  1、该单位“2004年度代收客户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18,808.00元,收取客户迟交房款利息22,387.47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2,059.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2.99元、教育费附加361.78元,补缴税费合计13,024.54元;加收滞纳金合计354.55元。

  2、该单位“2004年度发放给职工的生日补助、出车补助、年假补助、节日补助、安全奖等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56.90元,对该单位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

  (二)评估疑点

  1、该案件为市局专项检查案件。

  2、经房地产网查询,该单位2004年1月-2007年1月签约“销售面积”101,693.00平方米,签约“销售金额”569,870,926.00元,经大系统查询营业税“计税金额”为455,446,354.10元,营业税“实缴金额”为23,486,427.67元。

  (三)涉税检查情况

  检查组于2007年03月19日至2007年05月17日对该单位2004年01月01日至2007年02月28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检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是: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对账簿详细检查与抽查记账凭证相结合,并以电子稽查软件为辅助检查工具。

  1、对评估疑点的检查。经审核,该单位分二期立项开发某假日花园项目。检查期间该项目签约合同金额为568,174,868.00元,与评估疑点中的签约“销售金额”基本一致,其中有13,138,321.00元退房款未从签约合同金额中扣除,实际签约合同份额为555,036,547.00元,检查期间已收房款582,925,476.00,其中27,208,929.00元为检查期间以前签约、检查期间收款,尚未收款金额680,000.00元,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

  (1)土地增值税

  该单位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取得综合楼销售收入87924486.00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879244.8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25758.80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153,486.06元。

  (2)房产税

  a、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为销售方便,未另建售楼处,于2004年5月起将开发的一期项目S1-F67(房号:07-11)样板间做为销售中心,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该销售中心建筑面积342.02平方米,单位成本价在2,949.93元/平方米至3,697.58元/平方米之间,未按规定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的房产税,少缴房产税25,747.12元。

  b、经检查该单位固定资产账上房产原值为16,971,992.68元,已取得产权证,但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少缴2003年至2006年的房产税570,258.96元。

  以上合计少缴房产税596,006.08元。

  (3)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单位开发的某假日花园项目总建筑面积242,815.24平方米,规划许可用地面积135,459.198平方米,属于五级土地,该单位2004年5月起将开发的一期项目S1栋、房号为07-11样板间做为销售中心,该销售中心建筑面积342.02平方米,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补缴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11.30元。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该单位已售建筑面积为168,475.72平方米,应纳土城镇地使用税41,471.75元,已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679.79元,少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791.96元;

  合计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903.26元。

  二、法规链接

  (一)土地增值税

  该单位开发的某假日花园项目一期、二期住宅部分销售面积已超过85%,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53号)第一条“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的规定,该单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二期综合楼与二期住宅虽同属一个立项,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该单位综合楼应独立核算土地增值额,并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73号)第八条“关于预征率下调后政策衔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在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政策1%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包括检查发现以前年度应该预缴税款的项目。”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53,486.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条“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4,661.44元。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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