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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该不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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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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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宋晓亮

  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引来“拍砖声”一片。记者了解到,近日,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将对婚前房产加配偶名字征收3%契税的消息一出,在民众中间引发舆论风波,有人甚至戏称这是税务部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趁火打劫”。

  虽然“加名税”因遭遇普遍质疑而在部分地区暂时中止,但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25日回应称:“正在着手研究具体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存疑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周海滨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就“加名税”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

  “1954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这恰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在契税的实际征收中,也一直遵循此例。截至目前,财政部就上述内容并没有做出相反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等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能成为税收征收依据。既然对于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财政部已有明确规定不予征收契税,所以在国家层面出台新的契税规定前,就不应该征收契税。”周海滨说。

  关于征收契税在当下的合法性,其他专业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法服务的专业律师李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契税条例,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是没问题的。因为如果房产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则房屋在未更名前就不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给配偶署名无疑是发生了产权转移。按契税条例规定,是可以收取契税的。”李静还指出这一事件反映了国家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在相关规定的配套及协调上还需进一步增强。

  亦有专家认为征收契税在操作层面上还缺乏更加完善的法规做指导,因此匆忙推出容易造成一些“不适应”。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俞敏表示:“从物权法和有关税收条例来看,征收契税是有一定法律参照的。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此项的正式税收条例还没有出台,由地方税收部门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各自为政的收税是不稳妥的。税收要尽量做到具体、细化、有章可循,国家税务总局之后出台的相关条例才是执行的依据。”

  北京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有关婚姻财产方面的律师高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按赠与的性质来看,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署名征税可以理解。但从法律颁布程序角度来看,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文形成过程中,应适当采取听证形式考虑民众态度。该条例匆忙执行缺乏科学合理性,从不征到征,最好有个过渡期。”

  法与情的抉择

  部分地区匆忙试水的“加名税”,在民众的质疑声和操作不规范统一的现实窘迫中,目前已纷纷中止。

  “加名税”到底该不该征收?周海滨认为“法律条文的颁布执行要考虑中国传统的人情伦理观,不应该提高成本对夫妻双方间财产转移的自愿行为加以阻碍”,而江苏霍旭光律师事务所郭逸成律师则认为其“厘定了契约关系,反映了处理现实问题的某种需求和趋势”,孰是孰非呢?

  对此,李静表示,虽然从目前的契税条例来看征收契税有一定依据,但由于夫妻间属特殊的亲属关系,应当参照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房屋导致产权转移但免征契税的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俞敏也认为新条例推出应有一个过渡期。“民事法律的变化应跟其他相关法律及条例保持协调。亲属间非盈利性财产转移应考虑民情、国情给予适度减免。”

  “此类契约项目未来征收契税可能是趋势,但需调查听取百姓意见。从人情上来看,不交也是合理的。”高青建议,可以征税,但比例需降低,3%应为上限,不同产值房产可划分层级按比例缴纳,高市值房产可将缴纳比例降低到1%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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