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以“代金券”消费商家可不开发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6 08:17
人浏览
4年一届的世界杯无疑是球迷的盛大节日,也为餐饮行业提供了商机,各类餐饮、酒吧等场所为抢占市场争相搞起促销活动:看世界杯免费喝啤酒、看世界杯返代金券、看世界杯打折消费等等。

  同时,繁多的优惠手段也引发更多的消费纠纷。近日,北京地税12366接到李先生的电话咨询,原来,李先生持代金券在某餐厅和朋友一起看球喝酒,可是结账的时候发现所开发票与实际消费金额却不相符。服务员告诉李先生,代金券的金额不计算在发票金额之内,李先生对此很不理解,代金券是上次消费返还的,凭什么就不算我的消费金额了?为此李先生还和餐厅服务员吵了起来。争吵完,事情还是没有弄明白,于是,李先生决定拨打北京地税12366问个清楚。

  坐席员给李先生作了耐心讲解,餐饮企业的返券,是下次消费打折的凭据,其实质是一种折扣形式。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收入额,返券部分不计算在收入内。并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商家无需对使用代金券消费的部分开具发票。

  听了坐席员的解释,李先生表示,这次纠纷完全是自己对税收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自己应该回去找饭店道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