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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发票注明企业名称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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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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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12366咨询员接到了本市一家煤炭公司会计人员的咨询电话。她说,其公司在最近的经营中,常常要借用别的公司的铁路车皮计划向江苏南京发电厂发送煤炭,所以取得的铁路运费发票上“托运人”栏目中的名称都不是其公司的名称,而是被借车皮计划公司的名称,只有少数铁路运输发票的“托运人”栏目里,在被借车皮计划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了一个括号里,有其公司的名称。因此,该会计不知这样的运输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该煤炭公司还发生了一些从自己的一个煤场运煤炭到另一个煤场的短途运费,虽然取得了运输发票,但该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的规定,知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包括购进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过程中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但不知道该公司这样发生的从自己的一个煤场运煤炭到另一个煤场的短途运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听了该公司会计的讲述,宿州市国税局12366咨询员马上向这位会计进行了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未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则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煤炭公司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凡在“托运人”栏目注有该单位名称的(包括在括号内注明的),均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凡在“托运人”栏目或“备注”栏目未注有该单位名称的,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该公司发生的从自己的一个煤场运煤炭到另一个煤场的短途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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