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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收购发票在未入库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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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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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又根据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进项发票的抵扣时限仍要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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