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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代开发票能否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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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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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得规定退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三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因此,你因退回部分货物而多缴的增值税,你主管国税机关完全可以开具《收入退还书》从金库里将税款退还给你。当然,因税款退库较为麻烦,也可以用你这笔多缴的税款来抵顶你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但绝不能说因是在税务机关开具了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就不能退还,更不能拒绝抵扣以后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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