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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出台并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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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2月18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实施条例》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基础上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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